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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落实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

2013年06月27日 09:34:17 来源:原平市教育局 访问量:332
 晋教基〔2013〕24号

各市教育局:
      2013年6月4日,省教育厅召开了各市教育局局长会议,就均衡发展义务教育、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高考保密安全及学校安全等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进一步 明确了规范中小学办学的十二条具体要求(以下简称“十二条规定”,附后)。张文栋厅长就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作了重点强调,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就认真落实会议 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一、认真制定落实“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规范辖区内中小学管理的责任,要把“十二条规定”作为规范中小学管理的基 本要求,以县为单位制定落实“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确保政令畅通、管理到位,确保“十二 条规定”全面落实。
      二、加强整治,严肃查处各类违反“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在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中小学招生、收费、编班、征订资料、教师 施教、作息时间等各个环节,逐项逐校落实“十二条规定”。切实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十二条规定”的各种行为,要实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并 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市、县都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省教育厅将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组成 联合督查小组,对“十二条规定”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违反规定的各种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三、加大宣传,营造规范办学的良好舆论氛围。暑假放假及中小学招生在即,各地要加大对贯彻落实“十二条规定”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规范中小学管理的政策规 定和工作要求,为规范中小学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氛围。通过贯彻落实“十二条规定”工作的开展,努力形成管理规范、运转有序的中小学教育工作格局,努 力提升教育工作的管理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附件:山西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山西省教育厅
2013年6月13日

 

 

山西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一、严格规范招生秩序
      小学、初中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原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所有户籍在当地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就读。 招生时间、入学条件、报名办法、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非正常跨区域招生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10%以内。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随意提前招生或举行任何形 式的选拔性考试,坚决制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将“奥数”及其它变相培训与入学挂钩,严禁将各种学 科竞赛、特长评级与入学挂钩。
      高中招生必须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招生,并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20%(不含择校生)以 内;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校或班级外,任何学校不得跨市招生,不得提前招生;要继续坚持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2013年所有的市 指标分配比例至少达到60%,有条件的市达到70%。

      二、严格控制班容量
      小学每班控制在45人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5人。高一年级招生班容量严格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得超过55人。

       三、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均衡编班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制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举办“快慢班”、“强化班”、“特优班”、“实验班”及其它变相的重点班。以市为 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在新学年开学前,所有县(市、区)统一举行义务教育中小学新生均衡编班仪式,公开实行电脑随机编班,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必须有专人参加巡视,并邀请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监督,保证编班工作的公开与透明。

      四、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在新学年开学前保证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与当地学生一样平等入学就读。
      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按照《山西省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晋教基〔2012〕43号)要求组织实施。从 2013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及条件由各市制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2014年起,我省境内父母经常居住地连续三年接受高中教育并有正式学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提供家长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高中 阶段学籍证明前提下,即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享有与我省考生相同的招生录取待遇。

      五、严禁公办高中举办高考补习班
      所有公办高中学校不得举办高考补习班,不得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不得与任何机构联合在校外举办补习班,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往届高中毕业生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

      六、严格规范考试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学生考试成绩,更不得依据考试成绩对学生、班级或教师排列名次、进行奖惩。严格加强对高考信息的管理。除考生本人和招 生录取学校外,省级招生机构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高考考生成绩的有关信息,其他各级招生机构也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考生报名及考试成绩等信息。严 禁单纯以高考成绩为依据排名排队,对学校、校长和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和惩罚。严禁各地各高中学校进行高考升学率或高考状元等强化应试教育的宣传报道。

      七、严格教辅材料选用
     要严格按照一科一辅、学生自愿购买、学校无偿代购的原则,在省颁布的《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公告》范围内进行征订和选用,学校或教师不得统一组织学生购买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公告》以外的教辅材料。

      八、严格执行作息时间
      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8小时,小学生不得上早、晚自习;走读学生到校时间小学夏季不早于7︰30,冬季不早于 7︰50,初中夏季不早于7︰00,冬季不早于7︰30。寄宿制学校要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10小时,初中生不少于9小时。高中学校由各市教育局 制定下发全市统一的作息时间表并确定放假时间,小学和初中学校由各县教育局分别按走读制、寄宿制订全县统一的作息时间。

      九、严格规范课程开设
      所有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设置方案,开足开全课程。要高度重视音乐、美术、科学、综合实践、通用技术、理化生实验等课程的开设,不得随意挤占这些课 程的课时,严禁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加课时、赶超教学进度的行为,严禁占用法定节假日、午休或自习时间组织集体补课。要保证体育课课时,坚持大课间体育活 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

       十、全面规范改制学校
      继续巩固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成果,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再复核,防止反弹,复核后,对未达到规范要 求的学校一律执行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对清理规范不到位、存在“公私不明”或“一校两制”问题的普通高中取消招生计划。

      十一、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小学、初中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和我省的“八项规定”,严禁以招收特长生、捐资助学等方式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 用,坚决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收费要严格按照省教育、财政、物价等三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 行,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借读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十二、严格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采取措施大力提升广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不得以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 利,更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公办中小学教师不得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兼职或参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及其他个人组织的有偿补课;不得组织进行有偿家教、补课 或介绍学生参加有偿补习活动。

编辑:张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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